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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宣導 黃思穎 - 人事會計 | 2017-09-14 | 點閱數: 5335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 106 年 9 月 13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60937316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第 1 項)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第 3 項)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 1 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 1 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同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 2 項規定核給休假。但侍親、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 3 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 1 項規定給假。」
三、次查教育部 95 年 12 月 19 日台人(二)字第 0950179641C 號令略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年資銜接者,其復職或任用當年之休假,以復職或聘任前 1 年年終之休假年資,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日數,乘以復職或聘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於復職或聘任時起核給:……(三)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四、再查教育部 81 年 5 月 20 日台(81)人字第 26599 號函略以,銓敘部函釋稱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9 條(按:現為第 8 條)規定所稱之「年資銜接者」或「年資未銜接者」應以原機關(構)出具之離職證明書之離職生效日期與新職機關(構)之派代令中之到職生效日期是否為同 1 日為認定標準,至於「報到日係星期例假日實際無法報到,其年資應視為未中斷,得准予併計休假」,其報到日是否屬「實際無法報到」應由新職機關根據事實認定。公立學校職員及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休假年資之計算請比照辦理。

五、貴校 A 師 96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任職某私立高級中學小學部專任教師, 106 年 2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於 106 年 8 月 1 日離職,並業經本市 106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甄試錄取,分發至貴校並兼任行政職務。依前開函釋,若 A 師原任職學校出具之離職證明書之離職生效日期與初任貴校之派代令中之到職生效日期相同,則其年資應視為未中斷,得准予併計休假,自 106 學年度起核給休假,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六、檢附原函影本及國教署函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