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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宣導 訪客 - 人事會計 | 2017-01-10 | 點閱數: 508

第三條之一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