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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宣導 黃雅萍 - 學務處 | 2016-09-10 | 點閱數: 737
第七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 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第十八條 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站時 ,應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駛之。 第二十四條之一 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黃雅萍 - 學務處 | 2016-09-10 | 點閱數: 480
9/13(二)早自修時段將進行防災演練,請各班確實演練並勿在該時段排考試。
法規宣導 黃雅萍 - 學務處 | 2016-09-06 | 點閱數: 822
一、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是以,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係表示緊急任務,為爭取時效,提醒前方之駕駛員及行人避讓及注意,及時讓路,以避免發生危險,合先說明。 二、另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下稱緊急救援車輛)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車速、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其立法目的亦係考量該等車輛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必須儘速趕抵現場執行緊急任務,以搶救(維護)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此條文並未排除交岔路口號誌及行人穿越道。 三、次查道路... 觀看完整文章
法規宣導 黃雅萍 - 學務處 | 2016-09-02 | 點閱數: 534
此為 105-1 值週導護確定版,請導護老師依輪值表前往值勤。 請輪值 9/12-9/14 之教師於 9/10(六)也務必前往值勤! 感謝大家的配合!
學生公告 黃雅萍 - 學務處 | 2016-08-25 | 點閱數: 634
相關交通安全注意事項宣導如下: (一)安全騎(搭)乘機車:正確配戴安全帽、勿酒後騎車、行車勿當低頭族、禁止飆車、不疲勞駕駛、勿無照騎車,並勿將機車借給無適當駕照的人。 (二)大型車轉彎半徑大並有視野死角,避免過於靠近行駛於大型車前或併行,以維護生命安全。 (三)家長駕騎汽、機車載兒童及少年者:騎乘機車請依規定戴妥安全帽、騎車不超載,乘車坐後座妥繫安全帶( 4~12 歲或 18~36 公斤兒童請搭配使用座椅)、只要喝酒就不開車(提醒安全回家方式—指定駕駛、親友接送、代客駕車、改搭計程車及大眾運輸工具)、禮讓行人。 (四)騎自行車者:請佩帶自行車安全帽,保持自行車安全設備良好與完整,不可附載坐人、人車共道... 觀看完整文章
法規宣導 黃雅萍 - 學務處 | 2016-08-23 | 點閱數: 496
一、邇來民眾瘋玩「精靈寶可夢」遊戲恐引發交通安全問題,請行人及於開(騎)車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 條規定,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汽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機車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又同條例第 73 條規定,慢車駕駛人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學生公告 黃雅萍 - 學務處 | 2016-08-23 | 點閱數: 626
活動摘要說明如下: (一)比賽時間、地點: 1、北區初賽: 105 年 12 月 10 日(週六)於銘傳大學辦理。 2、中區初賽: 105 年 11 月 19 日(週六)於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辦理。 3、南部初賽: 105 年 11 月 5 日(週六)於正修科大辦理。 4、全國總決賽: 106 年 3 月 25 日(週六)於新北市政府市民廣場辦理。 (二)參加對象及辦法: 1、參加對象:為全國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在學學生。 2、報名方式:採線上系統報名,參賽隊伍請於 105 年 9 月 1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至 105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止,逕上財團法人淨化社會文教基金會網站 http ://http://www.jinghua.org.... 觀看完整文章
學生公告 黃雅萍 - 學務處 | 2016-08-23 | 點閱數: 492
有關網路散布不當內容之行為,將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法律規定,請勿因好奇而觸法受罰。 因應近期發生隨機傷(殺)人事件,請勿將不當照片於網路及媒體傳播非法散布,不僅造成被害人家屬二次傷害,更造成社會恐慌,且恐涉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之 1 、第 94 條、第 69 條第 3 項及第 89 條等;另於網路散布不當內容之行為,亦可能觸犯旨揭法律規定,切勿因一時好奇心,進而觸犯相關法令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