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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清美 - 教務處 | 2023-07-14 | 點閱數: 60
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 2 年內補休完畢,且學校編制內教師相互轉任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