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 114 年 2 月 21 日客會語字第 1146700145 號函
辦理。
二、 客家委員會為推廣客語,鼓勵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
軍警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及提升其公事客語服務
能量,前於 113 年 11 月 27 日客會語字第 1136701110 號函公告
旨揭計畫,補助實施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校部
分)、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
不含臨時人員」。
三、 現為擴大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從業人員參與客語能
力認證,爰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理》第 2 條規定之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與《幼兒教
育及照顧法》第 3 條規定之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
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納入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補助實施對
象,並追溯至 113 年起適用。
四、 倘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
員於 113 年度有報名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並完成測驗且無
缺考情形者,得於 114 年 9 月 30 日前向中央客家委員會提出
報名費追溯補助申請。
五、 另請持續協助鼓勵所屬人員報名 114 年客語能力各級別認
證,以提升其客語服務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