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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焦點 蕭惠仁 - 跑馬燈 | 2025-06-04 | 點閱數: 29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第 16 條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第 17 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使用類菸品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二、為掌握學生使用電子煙情形,學校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請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並請協助追查電子煙來源,將販售來源(如實體或...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