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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宣導 張思潔 - 輔導室 | 2025-09-01 | 點閱數: 39

說明:

一、依據社會局 114 年 8 月 26 日南市社家字第 1141210678 號函辦理。

二、邇來本市所轄範圍發生疑似兒少遭不當對待案件並經相關媒體報導,該數位足跡將永存於網路新聞,恐已影響被害人權益;爰重申兒少及性暴力事件禁止揭露對象及資訊如下:

(一)被害人之身分資訊。

(二)行為人之身分資訊:

1、行為人為未滿 18 歲者。

2、行為人為被害人之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

3、行為人與被害人具有因揭露行為人資訊而得以間接識別

4、被害人身分之關係者。

(三)上開身分資訊,指足資識別被害人或行為人身分之資訊,包括姓名、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工作地點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之資料等。

三、檢附社會局來函、衛生福利部原函及指引之電子檔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