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87340C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釋示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三、如校長、教師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符合自願(屆齡)退休條件者,得變更退休日期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惟其之年終工作及考績獎金將受影響,請轉知審慎決定。
四、符合 107 年 6 月 30 日退休之教師,原申請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欲改為 6 月 30 日者,請隨文檢附退休列管人員變更明細表函報本局辦理;另補申請 6 月 30 日退休者,請於來函中一併敘明其年齡及年資,以上人員請於文到 3 日內函文本局辦理。教師欲補申請 8 月 1 日退休者,待本局 3 至 4 月公文通知後再行函報申請。
五、有關校長退休案件,依前調查(調查表編號 8126)之退休名單為主,如欲放棄退休或更改為 6 月 30 日者,請於 3 日內另案函報本局,以利本局辦理後續校長遴選作業。
六、申請 6 月 30 日退休人員臨櫃審查時間將另行通知。
七、檢附原函文影本及退休列管人員變更明細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