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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
法規宣導
黃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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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 2022-02-24 | 點閱數: 82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 2 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30 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合先敘明。
如有本法第 14 條之身分揭露案件,請函報教育局,之後由市府政風處統一公開於網站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亦得同步於自身網站設置專區公開資訊(如體育處)。另請辦理採購、交易或補助業務時於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有關身分關係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罰則,以及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避免相關人員因不諳法令而遭受裁罰。
1) 事後公開範本.odt
2) 事前揭露範本.odt
3) 第14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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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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