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辦理。
二、本市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尚無取得鑑定評估人員初階證書者,務必派員參加,並鼓勵其他符合參加人員人員資格人員報名參加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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