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一般公告 黃思穎 - 人事會計 | 2020-07-09 | 點閱數: 40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7 月 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259 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已於 109 年 6 月 30 日生效,正式施行,先予敘明。 三、教師疑似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案件,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之規定辦理,倘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依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則後續調查程序則依專審會辦法辦理。 四、查專審會辦法第 6 條及第 9 條規定略以,各主管機關專審會...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黃思穎 - 人事會計 | 2020-07-09 | 點閱數: 413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7 月 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247 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已於 109 年 6 月 30 日生效,正式施行,先予敘明。 三、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除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以外,應依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及處理。 四、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尚在研擬中,目前先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俟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正式發布施行後,則依該規...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黃思穎 - 人事會計 | 2020-07-08 | 點閱數: 326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6 月 2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65282E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其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如附件)。
一般公告 黃思穎 - 人事會計 | 2020-07-03 | 點閱數: 249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6 月 2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81629F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 1 份。
一般公告 黃思穎 - 人事會計 | 2020-06-30 | 點閱數: 355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6 月 24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35758 號書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振興經濟、刺激消費,推出三倍券,採紙本與數位方式併行,計有電子票證、行動支付、信用卡及紙本券等 4 種。為鼓勵公務機關同仁選用數位三倍券,以減少紙本券排隊人潮並兼顧環保,人事行政總處業請交通部觀光局協調國旅卡 4 家發卡機構參加上開三倍券方案並提供相關優惠。 三、旨揭優惠措施將登載於國旅卡網站( https://travel.nccc.com.tw//chinese/)之「最新消息」,如對優惠措施內容有任何疑義,請向各該發卡機構洽詢;另檢附國旅卡結合三倍券流程說明供參,有關三倍...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黃思穎 - 人事會計 | 2020-06-30 | 點閱數: 602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6 月 24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35671 號書函復民眾 109 年 6 月 2 日致人事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案經參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意見,說明如下: (一)查現行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係以國旅卡方式辦理,政策宗旨係為兼顧提振國內觀光、促進內需並鼓勵公務人員休假,給付條件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二)...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黃思穎 - 人事會計 | 2020-06-12 | 點閱數: 336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 109 年 6 月 3 日觀業字第 1093002538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旨揭守則下載路徑為: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網-業務資訊-觀光推廣-防疫旅遊專區(https://admin.taiwan.net.tw/),請自行下載運用。
一般公告 黃思穎 - 人事會計 | 2020-06-04 | 點閱數: 375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6 月 1 日部退一字第 109494054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暨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