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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宣導 黃思穎 - 人事會計 | 2017-03-23 | 點閱數: 489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 106 年 3 月 22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60288888 號函轉教育部 106 年 3 月 1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19898C 號
函辦理。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所屬學校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得準用第三點至第六點(發放機關應辦理事項、退撫整合平臺及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應辦理事項、領受人應注意事項、發放作業)及第九點(一次退休(職)金、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三節慰問金及年節照護金發放之資格查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