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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公告 許意苹 - 教務處 | 2016-08-11 | 點閱數: 538
主旨:本市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 優待請領案,請協助符合資格學生於 105 年 9 月 30 日前提出 申請,請洽註冊組。 說明: 一、依據本局補助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及請 領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證明文 件及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彙整初審後,連同 優待名冊(加蓋關防)函報本局核辦。 三、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前已核定有案者,請檢附切結書、收據 、委託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請用新表,勿用舊表, 並加蓋申請人私章及關防)及原核定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各 1 份逕送本局憑撥。 四、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務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 7 月至翌年 1 月底止, 計 7 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 2 月至 6 月底止,計 5 個月, 為第二學期。 (三)制服費每學年第一學期領取 1 次,第二學期核給全(半) 公費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優待及政府 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 五、檢附旨揭就學費用優待及請領要點、請領標準、申請書、 優待名冊、印領清冊、切結書及委託經費收支清單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