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申請資格:領有區公所開立地震受災戶證明或經導師家訪認定因震災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之學生。 二、補助金額:定額補助 1 萬元用於就學所需之營養午餐、書籍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例如:課後照顧、課後輔導、制服、戶外教育、住宿費、交通費等)及學習用品。 三、已依規定領取政府之補助或其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複申請本案補助。
請符合資格的學生,將申請表填妥並檢附區公所開立地震受災戶證明,於 9 月 11(一)放學前向學務主任提出申請。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213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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