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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蘇雅惠 - 輔導室 | 2018-09-17 | 點閱數: 39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9 月 1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70099451A 號函辦理。

二、旨案係民眾反映學前單側聽損兒童應提供早期療育相關服務,以利早發現、早介入案。依特殊教育法第 23 條之規定:「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倘單側聽損導致兒童發展遲緩,請貴單位提供該幼兒特殊教育相關資源及服務,依其聽損情形安排適當的座位,並協助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