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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學.考試 蘇雅惠 - 輔導室 | 2018-12-25 | 點閱數: 375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1071213日北市教特字第1076074391函辦理。

二、本屆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視覺障礙學生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視覺障礙類或視覺障礙併其他障礙)或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證明者,欲安置臺北市立啟明學校普通型及技術型高中學生,請參閱簡章。

三、相關資訊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