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市政府 108 年 8 月 30 日府教輔字第 1081513443 號函
辦理。
二、本(108)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日期自 108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15 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
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該市教育處(學輔校安科)彙辦;未依
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未加蓋關防、逾期或
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 2 年制、 3 年制
或 5 年制。
四、為利簡政便民,學生申請時得自行檢附戶口名簿、戶籍謄
本及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影本,或同意由該市依職權查
證,惟未成年之申請學生須附繳家長同意書。
五、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請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
(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六、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該市教育處網站
( http://www.cy.edu.tw )/各式表單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