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貸款利率調整追溯自 111 年 3 月 23 日起適用,利率如下: (一)國宅貸款利率:基金提供部分 1.012%、銀行融資提供部分 1.845%。 (二)公教貸款、國軍官兵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利率,比照國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 1.012%。
二、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未貼補差額利息部分之利率由 1.745%調整為 1.87%(即 1.095%-0.125%+0.9%)。
三、檢附市府來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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