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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宣導 廖珮君 - 人事會計 | 2022-07-08 | 點閱數: 1049

一、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公布,並由行政院定自同年月 18 日施行,該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爰作本案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 7 日)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參酌性工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 2 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