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修正案業經本年 6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50751 號總統令公布,上開內容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 :
//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其中除服務法第 12 條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本年 6 月 24 日)。茲為配合上開服務法修正公布,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服務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下,調整所屬機關(構)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得於維持全年辦公總時數下,調整學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行政院得配合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每週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
(二)依服務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應就所屬機關(構)為搶救重大災害等例外情形,分別訂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
(三)依服務法第 12 條第 6 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應針對業務性質特殊實施輪班輪休公務員,於維護渠等健康權之原則下,訂定符合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之勤休規範,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四)依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應就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人員,分別訂定公務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依服務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就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訂定經商及兼職相關事項辦法。
(六)依服務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就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應列冊並送本部備查。茲檢附「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調查表」,請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依式填列並於文到 1 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七)以本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銓敘部編印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8 年 12 月版本)銓敘部將另行函知,就其中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各機關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請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