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機關核予補休者等)補充規定: 一、應於 2 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二、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其他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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