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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清美 - 教務處 | 2023-03-06 | 點閱數: 74

一、學校專任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
二、教師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