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 二、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213519 \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