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要點主要修正: 七-(三)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原規定指實際於現職學校服務(含調用本局),修正為指實際於現職學校服務(含調用本局與所屬機關及本府體育局)。 十三-(二)-2 超額教師保障,將一百零八至一百一十學年度具備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教師證,且有該科教學事實,修正為一百十一至一百十五學年度具備雙語教師證或本土語文教師證(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且有各該語文教學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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