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1 月 1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157007A 號函 辦理。 二、 旨揭要點業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在案,適用於自 113 學年度起 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請務必向所屬學生及家長妥為 宣導,以維其權益。 三、 學校如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亦請一併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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