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要點修正名稱外,內容最主要修正: 增列第二十二─(十)達成介聘之教師,應依通知期限至介聘學校報到,除經學校審查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 (一)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本局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介聘處分。 (二)有第七點第三項第一款各目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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