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45
:::
一般公告 楊清美 - 人事會計 | 2024-04-12 | 點閱數: 42

旨揭要點修正名稱外,內容最主要修正:
    增列第二十二─(十)達成介聘之教師,應依通知期限至介聘學校報到,除經學校審查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
     (一)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本局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介聘處分。
     (二)有第七點第三項第一款各目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