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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楊清美 - 人事會計 | 2025-06-26 | 點閱數: 47

一、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
二、醫療補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掛號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均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其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三、現職員工:核實補助
四、退休(職)及離職員工:每年補助上限為 20 萬元,補助年限最高 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