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修正重點: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將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 增列為給予公假事由之一
三、修正留職停薪期間病癒申請復職時之檢證規定
四、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
五、修正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休假日數計算方式
六、酌修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其檢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