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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焦點 黃美惠 - 學務處 | 2025-11-10 | 點閱數: 18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13 年 12 月 30 日南市社團字第 1132614091 號函及本局 114 年 1 月 2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2641396 號函續辦。

二、近期仍有家長至校外服務學習機構期未服務即取得服務時數證明,失去校外服務學習之真正意義,且造成地方社區困擾。

三、請協助適時向學生宣導服務學習之意涵,踐行所需之服務學習事務並勿要求服務學習運用單位(開立服務時數證明之單位)違法開立服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