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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公告

法規宣導 黃雅萍 - 學務處 | 2016-10-21 | 點閱數: 424

說明: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3 條規定略以,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不得報導或記載被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 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 或揭露第 1 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違反者依本法第 13 條之 1 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罰 鍰,並得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關於近日部分媒體、民眾於網路上報導、轉載或以其他方 法公開或揭露某大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