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轉知:為尊重原住民族姓名權,各級政府機關(構)之各類申請表 件(格)應保留足夠之姓名欄位空間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 105 年 11 月 8 日原民綜字第 1050065884 號函辦理。 二、依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原住民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又依同條例第 4 條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依上開規定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法定登記形式計有以下 3 種: (一)傳統名字以漢字登記,並列傳統名字羅馬拼音。 (二)漢人姓名並列